(2017)湘1281行审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唐辉、何小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唐辉,何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81行审114号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洪江市黔城镇龙标大道。法定代表人易尧,局长。被执行人唐辉,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住洪江市。被执行人何小艳,女,1998年1月8日出生,住会同县。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洪江市征决[2016]X7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唐辉、何小艳违法生育第2个孩子,男方属违法多生育子女(第一个小孩)性质的违法生育,女方属违法多生育子女(第二个小孩)性质的违法生育,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洪江市征决[2016]X7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唐辉、何小艳社会抚养费58268元,要求于该决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交纳,并告知唐辉、何小艳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满后,唐辉、何小艳未交纳社会抚养费亦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催告,唐辉、何小艳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洪江市征决[2016]X7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唐辉、何小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洪江市征决[2016]X7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唐辉、何小艳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缴纳社会抚养费58268元及滞纳金,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袁 勇审 判 员 刘小平人民陪审员 张海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