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5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与朱俊、湖南东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朱俊,湖南东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55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负责人:韩云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被告:朱俊,男,汉族,1989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湖南东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东马社区熙庭原著小区。法定代表人:李飞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诉被告朱俊、湖南东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于2017年10月20日以被告朱俊已经偿还了逾期拖欠的贷款本息,就未到期贷款偿还事宜,原告同意被告朱俊继续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撤回对被告朱俊、湖南东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30元,减半收取55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人民陪审员 彭贤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凌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