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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海玲诉被告谢忠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玲,谢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保164号申请人:张海玲,,女,汉族,。被申请人:谢忠国,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海玲诉被告谢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申请人张海玲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海玲申请撤回保全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判员  刘汉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旭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