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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颖、汤伟中与朱港春、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颖,汤伟中,朱港春,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24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颖,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汤伟中,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俏,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银玲,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港春,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羁押于金华监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号。法定代表人:林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号。经营者:潘慧平,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天宁二村**幢***号。法定代表人:潘慧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王颖、汤伟中因与被申请人朱港春、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1民终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颖、汤伟中申请再审称:王颖、汤伟中系夫妻关系。王颖、汤伟中与朱港春曾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关于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619-629号一、二层店面及地下一层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金费用、违约金条款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等内容。朱港春未按约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王颖、汤伟中曾于2016年3月16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朱港春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支付至2016年3月1日止的租金并支付违约金。判决解除后,朱港春未将房屋腾空交还王颖、汤伟中,却在未经王颖、汤伟中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场地给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占有使用,王颖、汤伟中多次要求四被申请人搬离并支付占有使用费,但四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为此,王颖、汤伟中起诉要求腾房并要求支付占有使用费,二审仅判决朱港春支付占有使用费错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占有使用费。王颖、汤伟中与朱港春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四被申请人已经无权占有使用该房屋,四被申请人继续占有使用,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二审法院认为,朱港春承租案涉房屋后,将承租的房屋作为资本投入,与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合作、合伙的方式经营使用,该行为应认定属于朱港春对承租房屋的使用和收益行为,而非转租行为。王颖、汤伟中认为,二审该观点错误。首先,朱港春与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内部约定并未告知王颖、汤伟中,更未取得同意,该约定不能作为解除合同后占有使用范围的合法理由。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其次,如二审法院认为朱港春承租案涉房屋后,将承租房屋作为资本投入,与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合作、合伙的方式经营使用,则实际使用主体是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体已发生变更,实际系转租行为。再次,《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租人转租均应由出租人同意。其立法目的就是禁止承租人未得到出租人同意而将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全部转移到第三人,故朱港春的行为应为转租行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王颖、汤伟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应向王颖、汤伟中支付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费。首先,关于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港春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经审查,2014年4月15日,朱港春与王颖、汤伟中签订关于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619号、621和623号、625和627号、629号的一、二层店面及地下一层的《房屋租赁合同》,由朱港春承租上述房屋,2016年8月29日该租赁合同经法院生效判决解除。2014年8月13日,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登记成立,登记住所为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625、627号,2016年5月9日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登记成立,登记住所为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621、623号,2016年5月12日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成立,登记住所为丽水市莲都区。根据朱港春的陈述,其将房屋内部打通,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的家具在案涉所有房屋内均有摆放。王颖、汤伟中主张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港春之间系转租行为,但由于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港春并未签订书面协议,根据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陈述,朱港春提供场所给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经营,收取10%营业额,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仅注册登记,并未占有和实际经营。王颖二审中亦陈述“他们是合伙人,已经搬过一次了”,故二审认定朱港春承租案涉房屋后将承租的房屋作为资本投入与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合作、合伙的方式经营使用,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行为,系朱港春承租房屋对房屋的使用和收益行为,而非转租行为,并无不当。其次,关于支付占有使用费的问题。由于朱港春和王颖、汤伟中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法院判决解除,朱港春在租赁合同解除后未履行腾退义务,构成侵权,应向王颖、汤伟中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对此各方无争议,现争议的是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应与朱港春共同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本院认为,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颖、汤伟中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于与朱港春的合作、合伙关系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亦非次承租人。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次承租人向王颖、汤伟中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依据不足。王颖、汤伟中虽在(2016)浙1102民初1687号案件中起诉要求与朱港春解除租赁合同,但该案中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非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在该案判决租赁合同解除后,王颖、汤伟中也未催告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腾空房屋。丽水市卡莲娜家居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因为所以咖啡厅、丽水市国宏百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于与朱港春的合作、合伙关系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主观上并不具有过错,应视为朱港春对案涉房屋的使用和收益行为,二审认为应由朱港春向王颖、汤伟中支付2016年8月29日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并无不当。综上,王颖、汤伟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颖、汤伟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卢世昌审 判 员 苏 虹审 判 员 孙 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陆秋婷书 记 员 叶 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