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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民初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廖太锦与谢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太锦,谢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510号之一原告:廖太锦,男,194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世平,男,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定南县,系原告廖太锦儿子,特别授权。被告:谢英明,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原告廖太锦与被告谢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廖太锦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太锦以仍需要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太锦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廖太锦负担。审 判 长  蔡艳艳人民陪审员  邱 语人民陪审员  郭献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