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佳佳与范珈豪、魏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佳佳,范珈豪,魏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1462号原告徐佳佳,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范珈豪(曾用名范鑫),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现羁押于三门峡监狱。被告魏闯,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现羁押于三门峡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佳佳诉范珈豪、魏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佳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佳佳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佳佳负担。审判员 张国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