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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吕广旋刑事裁判涉罚金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广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7执89号被执行人:吕广旋,男,199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吕广旋刑事裁判涉罚金刑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中法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吕广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被执行人吕广旋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7)粤17执8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吕广旋在本市及其户籍地的住建、国土、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吕广旋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吕广旋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兵审判员 张振雄审判员 陈国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艺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