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晋与李忠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晋,李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李晋,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东街北二街坊1栋2号。被执行人:李忠华,男,1969年11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经典小区。本院在执行李晋与李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忠华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人、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