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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小多与被告夏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范保山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多,夏县人民政府,范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81行初39号原告马小多,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海旺,男,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夏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夏县东风街35号。法定代表人樊双全,县长。委托代理人马恩学,男,夏县国土资源局确权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马跟庆,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范保山,男,194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多诉被告夏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范保山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马小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小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马小多负担。审 判 长  刘艳峰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李雪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晓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