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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3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河南塑金誉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神火金源矿业汇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塑金誉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神火金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9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塑金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蒋口镇蒋口村西街007号。法定代表人:刘传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神火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闫家咀村。法定代表人:张念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78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河南塑金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神火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人郑州神火金源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神火金源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172.7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明审判员  毛建审判员  周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