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安振诉被告张志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振,张志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731号原告安振,男。被告张志娟,女。原告安振与被告张志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振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志娟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振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振撤回对被告张志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0元,由原告安振承担。审判员 时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