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01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威远县永顺运业有限公司、威远县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余勇、黄正享、罗林英、杨建、陈菊芳、陈小东、王满英、罗兰英、余国清、陈顺茂、钟涛、肖武、杨红、李和胜、陈建英、李光懋、陈宇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远县永顺运业有限公司,威远县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余勇,黄正享,罗林英,杨建,陈菊芳,陈小东,王满英,罗兰英,余国清,陈顺茂,钟涛,肖武,杨红,李和胜,陈建英,李光懋,陈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东方希望中心大厦12层5、6、7、8号。负责人伯海斌。被执行人威远县永顺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人民路南二段96号。法定代表人陈宇。被执行人威远县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土地坳街43号1幢1单元2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丽。被执行人余勇,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正享,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林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建,男,汉族。被执行人陈菊芳,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小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满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罗兰英,女,汉族。被执行人余国清,男,汉族。被执行人陈顺茂,男,汉族。被执行人钟涛,女,汉族。被执行人肖武,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红,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和胜,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建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光懋,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威远县永顺运业有限公司、威远县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余勇、黄正享、罗林英、杨建、陈菊芳、陈小东、王满英、罗兰英、余国清、陈顺茂、钟涛、肖武、杨红、李和胜、陈建英、李光懋、陈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威远县永顺运业有限公司、威远县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余勇、黄正享、罗林英、杨建、陈菊芳、陈小东、王满英、罗兰英、余国清、陈顺茂、钟涛、肖武、杨红、李和胜、陈建英、李光懋、陈宇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1057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据(2015)成铁执字第10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承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7号2栋1单元10层2号房屋和被执行人杨建、陈菊芳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三益巷29号房屋;被执行人肖武、杨红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三益巷39、41、43号房屋,但被执行人威远县永顺运业有限公司、威远县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余勇、黄正享、罗林英、杨建、陈菊芳、陈小东、王满英、罗兰英、余国清、陈顺茂、钟涛、肖武、杨红、李和胜、陈建英、李光懋、陈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承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7号2栋1单元10层2号房屋和被执行人杨建、陈菊芳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三益巷29号房屋;被执行人肖武、杨红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三益巷39、41、43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振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