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6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XX林与李树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林,李树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64019号原告:XX林,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栋,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李树军,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路20号靖烨科技园3号楼905、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336055785B。主要负责人:赵刚,经理。原告XX林与被告李树军、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栋、被告李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的损失:医疗费24000元、误工费61113.45元、护理费17227.5元、残疾赔偿金401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1000元、车辆损失2500元,共计153992.95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李树军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1日13时00分,李树军驾驶冀B×××××号“宝骏”牌轿车沿港中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4公里950米处时,违法禁止标线指示,提前驶入逆道左转弯与沿港中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XX林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XX林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大港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树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XX林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李树军驾驶冀B×××××号“宝骏”牌轿车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1份,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该车未投保商业三者险。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李树军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投保情况属实,同意赔偿原告的合法合理的损失。其为原告垫付医疗费84000元。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1日13时00分,李树军驾驶冀B×××××号“宝骏”牌轿车沿港中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4公里950米处时,违法禁止标线指示,提前驶入逆道左转弯与沿港中公路由���向西行驶的XX林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XX林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大港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树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XX林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另外,李树军驾驶冀B×××××号“宝骏”牌轿车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1份,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该车未投保商业三者险。再次,2016年10月21日至2016年11月10日在天津市天津医院住院治疗20天,伤情诊断为胫腓骨开放骨折(左)、动脉和小动脉疾患、未特指(左胫后)、软组织疾患等,出院医嘱为:出院后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适度功能锻炼,避免剧烈运动,出院后定期复查观察骨折愈合及外固定架情况,不适随诊。原告花费医疗费共计107643.62元,其中被告李树军为其垫付84000元,原告自己花费医疗费23643.62元且原告本次起诉的医疗费并不包含被告李树军垫付的部分。2017年9月12日原告经鉴定为左下肢损伤符合10级伤残、误工期315天、护理期150天、营养期90天,二次手术费5000元。原告花费鉴定费3400元。原告从事果树、蔬菜大棚种植。原告维修车辆花费维修费25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天津市天津医院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天津市天盾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天盾法医司法鉴定所发票、天津市静海县大众运达电动车销售处专业票据、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大曲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均已当庭质证,本院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数额是多少。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如下: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提供了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票据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107643.62元,其中被告李树军为其垫付84000元,原告自己花费医疗费23643.62元且原告本次起诉的医疗费并不包含被告李树军垫付的部分,因此本院支持原告医疗费23643.62元。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案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护理期限为150天,因此本院按照天津市居民服务业41920元/年的标准���算即17227.4元,因此,本院支持原告护理费17227.4元。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原告的误工期限为315天,关于原告的收入,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但原告系从事果树种植、蔬菜大棚种植,因此本院按照天津市农林牧渔业70814元/年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因此本院支持原告误工费61113.45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院酌情支持原告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的损伤为10级伤残。原告主张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76元/年标准计算,并无不当,原告已满62周岁。综上,本院支持原告残疾赔偿金36136.8元(20076元/年*18年*0.1)。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本院考虑被告的侵权过错,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本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车辆损失,原告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因此本院支持原告车辆损失2500元。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共计149021.27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2000元,由被告李树军赔偿原告损失27021.2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2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树军赔偿原告损失27021.27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计736元,由被告李树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金一书 记 员 靳莹莹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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