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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7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陈伟群与梁建华、林惠珍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群,梁建华,林惠珍,杨家倩,佛山市顺德区酷鼎五金塑料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7581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群,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梁建华,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林惠珍,女,194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杨家倩,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酷鼎五金塑料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上佳市社区新容西路11号首层。法定代表人:梁建华。原告陈伟群与被告梁建华、林惠珍、杨家倩、佛山市顺德区酷鼎五金塑料工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梁建华、林惠珍、杨家倩、佛山市顺德区酷鼎五金塑料工艺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伟群付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84万元。因债务人梁建华、林惠珍、杨家倩、佛山市顺德区酷鼎五金塑料工艺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陈伟群向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建华、林惠珍、杨家倩、佛山市顺德区酷鼎五金塑料工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建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海尾社区文海中路3号凯蓝名都10号楼201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3××11),本院依法查封,依法委托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71700元;并于2016年9月5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举行公开拍卖,由罗兴源以374700元的价格买受;被执行人林惠珍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卫红社区长桥东街五巷1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3××18),本院依法查封;依法委托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575100元;并分别于2016年9月5日、9月29日、10月27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举行公开拍卖,最终由简荣汉以393000元的价格买受;林惠珍另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振华社区白平街十五巷横三巷6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3××89),本院依法查封,依法委托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33900元,并分别于2016年9月5日、9月29日、10月27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举行公开拍卖,因无人应价流拍。综上共得执行款767700元。本院依法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30000元。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3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2044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分配的拍卖款及流拍的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75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婧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