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刑终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于哲、刘梦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哲,刘梦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刑终248号原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哲,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捕前住新疆昌吉市。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梦如,女,1996年11月18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哲、刘梦如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新230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于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二、被告人刘梦如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三、OPPOR7金色手机一部、小辣椒LA6-L白色手机一部、圆形空白橡胶垫151个、圆形刻字橡胶垫110个、条形刻字橡胶垫21个、印油30个、印章外壳21个、电脑主机1个、光敏刻章机1个、成品印章8枚,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于哲、刘梦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哲、刘梦如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于哲、刘梦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哲、刘梦如撤回上诉。昌吉市人民法院(2017)新230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新审 判 员 李佩隶审 判 员 刘艳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马雅婷书 记 员 邱瑾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