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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荣现华非法采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现华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刑初38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现华,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2016年4月2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6〕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现华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施行,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相应的规定尚未制定,致使本案被中止审理。现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有关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应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刘康学审判员  冯 刚审判员  袁从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