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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0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邓功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杨道群,邓功灿,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546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法定代表人:陈光越,职务行长。被告:杨道群,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邓功灿,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8号1幢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444479。法定代表人:王鹏翔,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被告杨道群、邓功灿、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诉。审 判 长  王 昕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