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栾勇志与郭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勇志,郭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3375号申请执行人栾勇志,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福民街共乐小区10栋7单元201室,身份号码230102197505282414。被执行人郭雪峰,男,1975年4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街10号3单元701室,身份号码2301041975040406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勇志与被执行人郭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雪峰已按调解书约定时间及事项给付申请执行人栾勇志人民币共计150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振宇审判员 王晓征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