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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金阿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金阿土,丁洪,姚桂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3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勤业广场13层F8,统一信用证代码:91310000132234116C。负责人何艺兵,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竺小洪,男,住绍兴市越城区,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阿土,男,195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洪,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桂花,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阿土、丁洪、姚桂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6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艳审判员 王晗莉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