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5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广启与何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启,何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5206号原告:刘广启,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何亮,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厨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刘广启与被告何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玲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花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