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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5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广启与何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启,何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5206号原告:刘广启,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何亮,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厨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刘广启与被告何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玲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花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