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21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玉海、耿延辉、王俊果、耿延久、史俊华、郭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玉海,耿延辉,王俊果,耿延久,史俊华,郭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452号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法定代表人:郭俊强,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洋,男,该单位信贷员。被告:朱玉海,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现住鸡东县。被告:耿延辉,男,1966年6月9日出生,原住鸡东县,现去向不明。被告:王俊果,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原住鸡东县,现去向不明。被告:耿延久,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原住鸡东县,现去向不明。被告:史俊华,女,1960年12月29日出生,原住鸡东县,现去向不明。被告:郭丽,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原住鸡东县,现去向不明。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玉海、耿延辉、王俊果、耿延久、史俊华、郭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10月2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洋、朱玉海到庭参加诉讼,耿延辉、王俊果、耿延久、史俊华、郭丽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耿延久、史俊华二人共同偿还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049.80元,逾期利息61713.60元,本息合计164763.40元,朱玉海、郭丽、耿延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要求耿延辉、王俊果偿还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70000元,利息2284.36元,逾期利息42975.57元,本息合计115259.93元,朱玉海、郭丽、耿延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朱玉海偿还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0000元,利息2831.53元,逾期利息32696.33元,本息合计75527.86元,耿延辉、耿延久、郭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要求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要求朱玉海、耿延辉、王俊果、耿延久、史俊华、郭丽共同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0年11月20日,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耿延辉、耿延久、朱玉海、郭丽签订了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是朱玉海、耿延辉、耿延久,联保小组成员是耿延辉、耿延久、朱玉海、郭丽,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二年,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朱玉海、耿延辉、耿延久借款最高额度均为100000元,借款逾期利率上浮50%,借款改变用途利率上浮100%,还款方式利随本清。耿延久于2012年3月2日领取贷款100000元,到期日为2013年4月10日,月利率为8.97‰;耿延久于2012年12月29日偿还贷款利息9029.80元;截止至2017年1月15日,耿延久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00000元,利息3049.80元,逾期利息61713.60元,本息合计164763.40元。史俊华与耿延久于1981年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借款时史俊华与耿延久系夫妻关系,史俊华对耿延久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朱玉海、郭丽、耿延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耿延辉于2012年4月5日领取贷款30000元,到期日为2013年4月10日,月利率为8.97‰;耿延辉于2012年12月29日偿还贷款利息2403.96元,于2013年1月20偿还贷款本金10000元,利息65.78元;截止至2017年1月15日,耿延辉尚欠贷款本金20000元,利息609.96元,逾期利息12342.72元,本息合计32952.68元。耿延辉于2012年4月23日领取贷款50000元,约定到期日为2013年4月20日,月利率为8.97‰;耿延辉于2012年12月29日偿还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3737.50元。截止至2017年1月15日,耿延辉尚欠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1674.40元,逾期利息26125.46元,本息合计77799.86元。截止至2017年1月15日,耿延辉以上贷款共欠贷款本金70000元,利息2284.36元,逾期利息42975.61元,本息合计115259.97元。王俊果与耿延辉于1987年12月15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借款时王俊果与耿延辉系夫妻关系,王俊果对耿延辉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朱玉海、郭丽、耿延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玉海于2012年1月12日领取贷款30000元,到期日为2013年4月10日,月利率为8.97‰;朱玉海于2012年12月29日偿还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3157.44元;截止至2017年1月15日,朱玉海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914.94元,逾期利息18514.42元,本息合计49429.36元。朱玉海于2012年4月23日领取贷款50000元,月利率为8.97‰,到期日为2013年4月20日;朱玉海于2012年12月29日偿还贷款利息3737.50元,于2014年4月8日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截止至2017年1月15日,朱玉海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1674.40元,逾期利息7916.03元,利息合计9590.43元。朱玉海于2012年8月24日领取贷款10000元,到期日为2013年3月20日,月利率为8.97‰;于2012年12月29日偿还贷款利息379.73元;截止至2017年1月15日朱玉海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242.19元,逾期利息6265.88元,本息合计16508.07元。截止至2017年1月15日,朱玉海共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0000元,利息2831.53元,逾期利息32696.33元,本息合计75527.86元。耿延辉、耿延久、郭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12日、2016年1月22日、2016年6月8日向朱玉海、耿延辉、耿延久、郭丽在黑龙江法制报进行公告催收。朱玉海辩称,对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耿延辉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王俊果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耿延久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史俊华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郭丽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1月20日,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耿延辉、耿延久、朱玉海、郭丽签订了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是朱玉海、耿延辉、耿延久,联保小组成员是耿延辉、耿延久、朱玉海、郭丽,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二年,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朱玉海、耿延辉、耿延久借款最高额度均为100000元,借款逾期利率上浮50%,借款改变用途利率上浮100%,还款方式利随本清。耿延久于2012年3月2日领取贷款100000元,到期日为2013年4月10日,月利率为8.97‰;耿延久于2012年12月29日偿还贷款利息9029.80元;截止至2017年1月15日,耿延久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00000元,利息3049.80元,逾期利息61713.60元,本息合计164763.40元。史俊华与耿延久于1981年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借款时史俊华与耿延久系夫妻关系,史俊华对耿延久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朱玉海、郭丽、耿延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耿延辉于2012年4月5日领取贷款30000元,到期日为2013年4月10日,月利率为8.97‰;耿延辉于2012年12月29日偿还贷款利息2403.96元,于2013年1月20偿还贷款本金10000元,利息65.78元;截止至2017年1月15日,耿延辉尚欠贷款本金20000元,利息609.96元,逾期利息12342.72元,本息合计32952.68元。耿延辉于2012年4月23日领取贷款50000元,约定到期日为2013年4月20日,月利率为8.97‰;耿延辉于2012年12月29日偿还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3737.50元。截止至2017年1月15日,耿延辉尚欠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1674.40元,逾期利息26125.46元,本息合计77799.86元。截止至2017年1月15日,耿延辉以上贷款共欠贷款本金70000元,利息2284.36元,逾期利息42975.61元,本息合计115259.97元。王俊果与耿延辉于1987年12月15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借款时王俊果与耿延辉系夫妻关系,王俊果对耿延辉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朱玉海、郭丽、耿延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玉海于2012年1月12日领取贷款30000元,到期日为2013年4月10日,月利率为8.97‰;朱玉海于2012年12月29日偿还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3157.44元;截止至2017年1月15日,朱玉海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914.94元,逾期利息18514.42元,本息合计49429.36元。朱玉海于2012年4月23日领取贷款50000元,月利率为8.97‰,到期日为2013年4月20日;朱玉海于2012年12月29日偿还贷款利息3737.50元,于2014年4月8日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截止至2017年1月15日,朱玉海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1674.40元,逾期利息7916.03元,利息合计9590.43元。朱玉海于2012年8月24日领取贷款10000元,到期日为2013年3月20日,月利率为8.97‰;于2012年12月29日偿还贷款利息379.73元;截止至2017年1月15日朱玉海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242.19元,逾期利息6265.88元,本息合计16508.07元。截止至2017年1月15日,朱玉海共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0000元,利息2831.53元,逾期利息32696.33元,本息合计75527.86元。耿延辉、耿延久、郭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12日、2016年1月22日、2016年6月8日向朱玉海、耿延辉、耿延久、郭丽在黑龙江法制报进行公告催收。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结婚证复印件、借款凭证、贷款利息说明、黑龙江法制报债权催收公告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玉海、耿延辉、耿延久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合同约定履行贷款义务,朱玉海、耿延辉、耿延久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按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款时史俊华与耿延久系夫妻关系,王俊果与耿延辉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故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史俊华对耿延久,王俊果对耿延辉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且朱玉海、耿延辉、耿延久、郭丽自愿签订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真实意思表示,保证行为亦为有效,故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朱玉海、郭丽、耿延辉对耿延久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要求朱玉海、郭丽、耿延久对耿延辉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要求耿延辉、耿延久、郭丽对朱玉海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耿延久、史俊华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049.80元,逾期利息61713.60元,本息合计164763.40元(截止至2017年1月15日,月利率8.97‰,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朱玉海、郭丽、耿延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玉海、郭丽、耿延辉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耿延久、史俊华追偿;二、耿延辉、王俊果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70000元,利息2284.36元,逾期利息42975.57元,本息合计115259.93元(截止至2017年1月15日,月利率8.97‰,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朱玉海、郭丽、耿延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玉海、郭丽、耿延久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耿延辉、王俊果追偿;三、朱玉海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0000元,利息2831.53元,逾期利息32696.33元,本息合计75527.86元(截止至2017年1月15日,月利率8.97‰,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耿延辉、耿延久、郭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耿延辉、耿延久、郭丽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朱玉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33元,公告费606元,由朱玉海、耿延辉、王俊果、耿延久、史俊华、郭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玉明人民陪审员  王凤军人民陪审员  关秀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于 婧书 记 员  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