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谯海英、周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谯海英,周卫东,贺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谯海英,女,生于1978年,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周卫东,男,生于1981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巴州区。被执行人贺雪梅(系周卫东之妻),女,生于1982年,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巴中市南江县。本院在执行谯海英与周卫东、贺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02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认为履行。因被执行人周卫东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暂缓执行并将被执行人周卫东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其下落,待被执行人归案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试行)》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