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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5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清与唐孟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唐孟光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5174号原告:张清,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唐孟光,男,194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谊华,男。原告张清诉被告唐孟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张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