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82民初75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凯、张紫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张紫纪,李红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501号之三申请人张凯,男,汉族,1991年6月27日出生,住三河市,被申请人张紫纪,男,汉族,1985年9月22日出生,住,被申请人李红月,女,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住三河市,申请人张凯与被申请人张紫纪、李红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红月名下的车牌为冀R×××××号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红月名下的车牌为冀R×××××号车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宇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