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麦金玉与李华明、廖雪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金玉,李华明,廖雪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民初205号原告:麦金玉,男,。委托代理人李盛武。委托代理人郑燕。被告:李华明,男。被告:廖雪贵,女。原告麦金玉与被告李华明、廖雪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麦金玉的委托代理人郑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李华明、廖雪贵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本金24000元,利息84960元(自2007年3月5日始暂计至立案之日止)给原告;二、本案案件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华明于2006年12月5日向原告借款24000元,约定利息每月3%自2007年3月5日始付,并立下欠条。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一直没有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民诉法相关规定,特具状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两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华明于2006年12月5日向原告借款24000元,被告李华明出具欠条给原告收执,内容如下:“现李华明欠到麦金玉现金贰万肆仟元正(24000元正),限期叁个月,超期不还加收30%利息一个月。2006年12月5日至2007年3月5日。欠款人李华明(上有指模)欠款地址化州市河西街道办登峰路59号身份证号:440924640709141欠款日期:2016年12月5日。”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另外查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资料显示,被告李华明、廖雪贵为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陈述、欠条、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的户成员信息、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华明向原告借款至今尚欠24000元,有欠条、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欠条双方没有具体约定利息,再约定“超期不还加收30%利息一个月”,属约定不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07年3月5日始暂计至立案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的利息8496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逾期利息应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为宜。确立夫妻关系应以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料为准,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登记资料不足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廖雪贵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被告李华明、廖雪贵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华明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借款人民币24000元及利息(自2007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立案之日即2017年1月22日止)给原告麦金玉。二、驳回原告麦金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9元,由原告负担1779元,由被告李华明负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洪强人民陪审员 黄威儒人民陪审员 李康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玉婷刘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