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贺达财、贺青姣、贺湘彬、陈仁莲与罗孝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达财,贺青姣,贺湘彬,陈仁莲,罗孝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82号申请执行人贺达财,男,196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贺青姣,女,199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贺湘彬,男,2006年8月6日生,汉族,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陈仁莲,女,194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隆回县。被执行人罗孝礼,男,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贺达财、贺青姣、贺湘彬、陈仁莲与罗孝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罗孝礼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