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钱洁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钱洁仪,广东丞益投资有限公司,梁宝安,张活基,黄成清,李见,梁玉燕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监8号原审原告: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南平西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一期6号楼首、二层A6-5,组织机构代码07187382-9。负责人:吴烈,任总经理。原审被告:钱洁仪,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审被告:广东丞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新虹三街十五巷7号二层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9150139-9。法定代表人:梁宝安。原审被告:梁宝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张活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黄成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审被告:李见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梁玉燕,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审原告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钱洁仪、广东丞益投资有限公司、梁宝安、张活基、黄成清、李见女、梁玉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粤0605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黄旭红审判员 潘国盛审判员 蔡洁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