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典康与周书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典康,周书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439号申请执行人曹典康。被执行人周书渐。申请执行人曹典康与被执行人周书渐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刑初4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23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因在服刑期间未能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有小车两台(湘A03Z**、湘AQ31**),已办理查封手续,车辆下落不明,周书渐有房产两处分别位于浏阳市北盛镇桃花村(房权证号7090040**)和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预售证号2012-0011、合同编号714002415415),已办理查封手续,其中位于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房产(预售证号2012-0011、合同编号714002415415)我院为轮候查封,位于浏阳市北盛镇桃花村房产(房权证号7090040**)属集体土地性质,周书渐在长沙晴天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万股权和浏阳市钦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4万股权,均已办理查封手续,上述股权另案处置中;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书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5、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代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春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