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鄄城县富桥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刘晓燕、刘文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富桥种植专业合作社,刘晓燕,刘文童,刘登超,龚雪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6民初2779号原告:鄄城县富桥种植专业合作社。机构信用代码:G12371726000271502。住所地:鄄城县旧城镇千祥苑小区门南。法定代表人:陈西水,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保启(特别授权代理),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被告:刘晓燕,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刘文童,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系被告刘晓燕之夫。被告:刘登超,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龚雪贵,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原告鄄城县富桥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刘晓燕、刘文童、刘登超、龚雪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鄄城县富桥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任保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晓燕、刘文童、刘登超、龚雪贵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鄄城县富桥种植专业合作社诉称,2015年7月2日,由被告刘晓燕向原告提出申请借款50000元,同时由其丈夫刘文童也在申请书上签名并做为借款人的身份到场办理了相关手续。另外,被告刘登超、龚雪贵也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承诺为连带责任。办理完相关借款合同手续后,原告如约发放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未还,其他担保人也不履行担保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刘晓燕还款现金5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1.56%的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刘晓燕、刘文童、刘登超、龚雪贵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晓燕、刘文童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2日,被告刘晓燕向原告鄄城县富桥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借款5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月利率1.56%。被告刘登超、龚雪贵为本次借款的担保人。原告如约将借款本金50000元交付被告刘晓燕。被告刘晓燕按约定支付给原告鄄城县富桥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利息至2016年3月20日。因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2017年9月8日,原告鄄城县富桥种植专业合作社将四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刘晓燕、刘文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被告刘登超、龚雪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书证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晓燕与刘文童系夫妻关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刘登超、龚雪贵为本次借款的担保人,因被告刘晓燕未及时归还借款,被告刘登超、龚雪贵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鄄城县富桥种植专业合作社要求被告刘晓燕、刘文童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还要求被告刘登超、龚雪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主张有证据证明,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晓燕、刘文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鄄城县富桥种植专业合作社现金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56%支付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被告刘登超、龚雪贵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训林人民陪审员 周登学人民陪审员 崔忠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玉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