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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成拥、史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拥,史利华,董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刘成拥,男性,1964年6月8日出生,住济南市中区。被执行人:史利华,男性,1961年5月30日出生,住济南历下区。被执行人:董林燕,女性,1961年9月15日出生,住济南历下区。本院在执行刘成拥与史利华、董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法院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维红审判员  华 勇审判员  周广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绍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