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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6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徐达与陈富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达,陈富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3民初6734号原告:徐达,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江南,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富江,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徐达与被告陈富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江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富江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4月13日的利息1400元;3.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暂计至2017年8月14日为8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30周,合同约定了本息还款的方式,并约定如若不能按时足额还款,则一次性偿还欠款5%的滞纳金,并每天支付总额0.05%的利息,每天加收借款总额0.5罚息。原告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000元交付给了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考虑到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过高,现原告将利率调整为按月利率2%主张权利。被告陈富江未作答辩。原告徐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银行打款凭证等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陈富江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徐达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9月13日,甲方(借款人)陈富江与乙方(出借人)徐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30周,若甲方晚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还款,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和罚息;如未按时足额还款,则一次性偿还欠款5%的滞纳金并支付总额0.05%的利息,每天单独计算;如未按时还款而未加说明,则加收借款总额0.5的罚息,每天单独计算;等等。同日,徐达向陈富江转账10000元。上述《借款合同》的乙方落款处还有杭州达臣科技有限公司加盖的公章。2017年6月30日,杭州达臣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6年9月1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为陈富江,出借人为徐达与杭州达臣科技有限公司,该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为徐达,借款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归徐达所有。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实履行。杭州达臣科技有限公司虽在合同乙方处盖章,但其明确案涉合同的实际出借人为徐达,相关权利义务归徐达所有,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徐达已在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陈富江交付借款本金10000元,现借款到期,陈富江未能按时归还,构成违约。原告徐达主张借款本金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收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双方合同关于滞纳金、罚息的约定过高,原告主动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富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富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达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陈富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达上述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800元(暂计至2017年8月14日,此后按月利率2%的标准另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徐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达负担6元、被告陈富江负担4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旭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傅 程?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