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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俊仕与西双版纳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仕,西双版纳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720号申请执行人:赵俊仕,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哈尼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委托代理人:赵龙,系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余小柏,系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工业园区(嘎栋片区)南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逊,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白族,职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俊仕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俊仕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3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7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燕审判员 杨润光审批员陈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