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4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杜祥林与重庆赐丰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祥林,重庆赐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4194号原告:杜祥林,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赐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5117437E。法定代表人:赵光兵,重庆赐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原告杜祥林与被告重庆赐丰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祥林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祥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杜祥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杜祥林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黄 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少华书 记 员 唐诗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