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傅振芳诉上海市联华快客便利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振芳,上海联华快客便利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2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振芳,女,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华快客便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688号临6-9楼。法定代表人:翁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莺,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燕,女,公司员工。上诉人傅振芳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联华快客便利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11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振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傅振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傅振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傅振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玉琴代理审判员 潘明奇审 判 员 顾恩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