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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8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孟跃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孟跃峰,张小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8425号原告: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F区块。法定代表人:张正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裙,该公司员工;金利富,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烧山村委张庄9号。个体经营者:孟跃峰。被告:孟跃峰,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张小方,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孟跃峰、张小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利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孟跃峰、张小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之间存有叉车买卖关系。被告孟跃峰、张小方自愿为原告对被告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所享有的系列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责任。2016年9月30日,经结算,被告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3900元,并出具对账单一份。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未偿付货款,被告孟跃峰、张小方亦未予代偿。现要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偿付货款人民币339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30日起按日0.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孟跃峰、张小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审理中,原告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变更为月利率2%。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对账单、经销商协议各一份,拟证明截止2016年9月30日被告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3900元及被告孟跃峰、张小方承诺为被告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孟跃峰、张小方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反证。经开庭审理,三被告未到庭应诉,且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通知及举证材料后,均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应为有效。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之间存有叉车买卖关系。被告孟跃峰、张小方承诺为被告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对原告负有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从保证责任产生之日起两年;各方并约定货款应在原告交货之后7天内支付;如被告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逾期付款,按每天0.5%计算违约金。2016年9月30日,经结算,被告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3900元,并出具对账单一份。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未偿付货款,被告孟跃峰、张小方亦未予代偿。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自愿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孟跃峰、张小方自愿为被告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尚欠原告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3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要求被告偿付上述货款,并要求被告孟跃峰、张小方按约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39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被告孟跃峰、张小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孟跃峰、张小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盼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1004民初8425号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原告你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孟跃峰、张小方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若你公司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220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1004民初8425号驻马店开发区挚诚工程车辆服务部、孟跃峰、张小方:原告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若你们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220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