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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5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马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5725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晓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大专文化,系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告:马涛,男,回族,xxxx年x月x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文化程度及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周新涛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孔祥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