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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加斯吉合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加斯吉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419号移送执行部门: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加斯吉合,男,生于1979年2月2日,彝族,初识字,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加斯吉合犯盗窃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6)川0823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加斯吉合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加斯吉合银行无存款、无车辆及房地产登记信息、在本辖区内无财产;经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财产进行调查,未反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在广元监狱服刑,该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学斌审判员  蒲玉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明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