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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8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169号原告: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扶余路交叉口西北角宏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76620156XP。法定代表人:张忠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阳,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崔晨,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联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敏,女,汉族,1965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母子,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杨明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