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吉安市金辉物流有限公司与刘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金辉物流有限公司,刘志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 �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9民初1661号原告:吉安市金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456号。法定代表人:王金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伏龙,该公司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亲亮,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云,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安福县。原告吉安市金辉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安市金辉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伏龙、陈亲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志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8608元及利息2512元(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8608元及利息825元(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2015年12月14日,被告刘志云因购买货车缺少资金,向原告吉安市金辉物流有限公司借款32000元,为此被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原告,欠条载明:“今欠到金辉公司购车款叁万贰千元正。一年还清。(2016.12.30还清)刘志云20**.12.14”。2016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13392元并自愿支付借款期内利息4608元。剩余欠款本金1860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借条予以证实。裁判理由及结���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金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云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刘志云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虽被告出具的系欠条,但被告未向法院主张欠条中的钱款并非借款,依据欠条,可认定被告确实欠了原告32000元钱款,对原告所述32000元为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借款本金18608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欠条中约定2016年12月30日将借款还清,现还款已逾期,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志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志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吉安市金辉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608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被告刘志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锦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