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4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习万与孔令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习万,孔令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王习万,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5日,住大竹县。被执行人:孔令超,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21日,住大竹县。本院在执行王习万与孔令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轮胎款2600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执行中本院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孔令超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习万轮胎款及延迟履行利息共计28000元,定于2018年1月底前支付8000元,2018年12月底前支付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4执1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用平审判员  王道轩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龙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