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作营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作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1162号移送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作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23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700000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移送机关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移送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移送机关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王洪宇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