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梅州华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邓细潮、秦燕青、徐旭兴、何玉珊、广州市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州华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邓细潮,秦燕青,徐旭兴,何玉珊,广州市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梅州华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邓细潮,男,汉族。被执行人:秦燕青,女,汉族。被执行人:徐旭兴,男,汉族。被执行人:何玉珊,女,汉族。被执行人:广州市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关于梅州华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邓细潮、秦燕青、徐旭兴、何玉珊、广州市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0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2034251.86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经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市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J03**号、粤AK03**号、被执行人徐旭兴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D84**号、粤A683**号、粤C099**号、被执行人何玉珊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749**号机动车共六辆(登记查封),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作出失信惩戒,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除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徐旭兴、何玉珊的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置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3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张淼云审判员 梁胜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