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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10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胡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1041-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梁某某,女,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包昆民初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房产经过两次拍卖后流拍,流拍价为***元。申请人赵某某同意将被执行人胡某某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的车库以流拍价***元接收以物抵债方式抵偿部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胡某某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的号车库交付给赵某某抵偿部分债务。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向宇审判员  裴向东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