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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4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全声与李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声,李望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188号原告:李全声,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李望林,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址不详。原告李全声与被告李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全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望林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在修建浏阳市张小公路工程期间,找到原告声称需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工程周转,原告于2013年10月19日借款5万元给被告,并于当日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问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李全声起诉的被告李望林因其提供的现住址不详,导致无法送达。故原告李全声起诉被告李望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全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银辉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君影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