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7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合肥瑞豪物资有限公司、合肥源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瑞豪物资有限公司,合肥源森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7063号申请人:合肥瑞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界首路21号05库C区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3013095U(1-1)。法定代表人:梅海,总经理。被申请人:合肥源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通达路交口西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4574883E。法定代表人:李存保,执行董事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芦岭路康城水云间1号商办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15719。法定代表人:周先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瑞豪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源森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瑞豪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41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不可撤销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瑞豪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源森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瑞豪物资有限公司缴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阮兵审 判 员 王鹏人民陪审员 贾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