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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6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XX军与郭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军,郭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80-1号申请人:XX军,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郭振,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申请人XX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振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司春燕以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4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司春燕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4000.00元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