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执5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新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103号被执行人朱新国,男,汉族,1978年1月11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朱新国犯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58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朱新国应交纳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六百一十八万壹仟二百四十元,发还相关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移交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号牌为苏E×××××(初次登记日期2007年6月25日)、苏E×××××(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5月9日)宝马牌汽车两辆,但已被查封且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坐落于常熟市珠江路358号常福新村-常福名苑1幢604(不动产单元号×××)房产,本案已予以查封,但上述不动产设有大额抵押权,且抵押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不宜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朱新国目前正在服刑,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8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及退赔赃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允枫审判员  葛晓春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