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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总平、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总平,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总平,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陈城镇后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26478548P。法定代表人:姚亚甘,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总平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2036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归还3226571.5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因案件复杂,暂不宜拍卖对被执行人所查封的财产。因财产处置期限较长,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2036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因案件复杂,暂不宜拍卖对被执行人所查封的财产,因财产处置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2036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坤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