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涂强、王剑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强,王剑强,江西鑫鸿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涂强,男,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男。被执行人:王剑强,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湖口县。被执行人:江西鑫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彭泽县定山镇,组织机构代码:683471193。法定代表人:王剑强。涂强与王剑强、江西鑫鸿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剑强向涂强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江西鑫鸿矿业有限公司对王剑强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王剑强、江西鑫鸿矿业有限公司予以了部分支付。经查王剑强、江西鑫鸿矿业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涂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易仁旺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夏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