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邱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5刑初16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汉族,原任大名县畜牧水产局某动植物防疫监督站站长,中共党员,初中文化,住大名县。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怀忠、赵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邱某身为大名县畜牧水产局某动物防疫监督站的检疫人员,收受好处费,先后两次未经检疫,伪造检疫结果,为山东省莘县的彭某出具三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证人邱某、彭某等人的证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任职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及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及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身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身为大名县畜牧水产局某动物防疫监督站的检疫人员,2017年2月26日,在没有见到活鸡及进行检疫的情况下,即按照彭某提供的信息,为其办理了一份活鸡运输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收受好处费150元;2017年3月3日,被告人邱某在没有见到活鸡及进行检疫的情况下,为牟取私利,按彭某提供的货主姓名及数据等信息,出具了两份活鸡运输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交给彭某,在收取约定的好处费时被莘县董某派出所当场抓获。另查明,本案在初查期间,被告人邱某主动到检察机关如实交代了其违反规定为他人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违规收取费用的问题,后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山东省某畜禽交易有限公司打工,外地货主到公司购买毛鸡运走需要动物检疫合格证,因当地的检疫非常严格,他打听到了邱某的联系方式。2017年2月26日,他与邱某电话联系买动物检疫合格证,商定150元一份,他把货主信息、承运人及电话、车牌号等信息告知了邱某。当天晚上他和孙某去了邱某家,邱某已经将证开好了,他们给了邱某150元。2017年3月3日,他又与邱某电话联系,开两份动物动物检疫合格证,一份150元,邱某给其送到莘县董某马庄加油站,给邱某加50元车油费。他和马某见到邱某,邱某给了他两张动物检疫合格证,他正要将钱给邱某时,被派出所的人查获了。2、证人孙某的证言,其证言关于2017年2月26日邱某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的情节与证人彭某证言一致。3、证人马某的证言,其证言关于2017年3月3日邱某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的情节与证人彭某证言一致。4、证人邱某1的证言,证明他父亲邱某是某镇动物防疫监督站工作人员,他也在此工作,邱某负责检疫工作。动物检疫需要到场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莘县公安局董某派出所案件办理信息材料,证明2017年3月3日其在董某镇马庄加油站将正在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的邱某、彭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动物检疫合格证两张。6、邱某为他人出具的三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2017年2月26日运输活鸡4500只,2017年3月3日两份检疫合格证明均载明运输活鸡4512只,检疫人员邱某。7、大名县畜牧水产局证明,证明邱某2013年7月退休,退休前系某镇动物防疫监督站站长,官方兽医,退休后仍在原单位负责某站动物检疫工作。8、大名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载明乡镇动物防疫监督站为股级事业单位,其人员归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9、大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大动监[2015]13号文件,载明自2015年11月1日起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暂停收取。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载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运输动物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11、大名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3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大名县某镇动植物防疫监督站有关人员违规为他人办证的线索,在初查期间,邱某于2017年3月30日主动到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交代了其违反规定为他人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违规收取费用的问题。2017年4月26日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对邱某立案。12、大名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证明,证明邱某无违法违纪记录。13、被告人邱某的供述,他自2004年任大名县某镇兽医站站长,2013年退休但未离岗,仍负责全面工作,并担任检疫员。某镇动物防疫监督站负责本辖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对被交易的活禽进行检疫,首先客户报检,然后现场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他给山东的人办理过两次合格证。第一次是2017年2月份,莘县有个人给他打电话要运鸡,找他开合格证明,他与对方商定一张检疫合格证150元。对方就到了他家,他在没有见到活鸡的情况下就给其开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收取了150元。2017年3月3日,上次开合格证的莘县人又与他联系要运鸡,开两份动物检疫合格证。他与对方商定每张合格证150元,加油费50元,他将合格证送给对方。随后就由其儿子邱某开车到莘县马庄给对方送合格证,他把合格证给了对方,突然莘县公安局和畜牧局的人将他控制住了,对其进行了罚款。14、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邱某身份。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身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在立案前主动到检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邱某能够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对被告人邱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克大人民陪审员 晋海龙人民陪审员 李增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桃 百度搜索“”